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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飘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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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50万,又诉赔128万!zt
2004年10月,某企业A(Z省)与某企业B(T省)签订了长期供货协议。其中协议内容,交货方式:A方代办运输,B方负责运费。付款方式:B方于次月底30日之前给付前一个月的货款。
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双方合作比较顺利,双方基本遵守了协议规定。B方订货金额大约每一个月在50万元-60元之间。
止2006年1月,临近旧历过年,B方的应付款额降到20万人民币。2006年2月末,农历新年过完,B方接着订货。A方连续二个批次的产品发过去,累计B方欠A方货款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
至3月末,B方货款还没到A方。A方便电话催缴。
B方没有提出异议。只要求迟些付款。
半个月之后,即2006年4月中旬,A方接到天津某法院传票:B方起诉A方。因A方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B方出口商品(A方产品是B方商品的配件)巨额赔付给国外客商。因此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须由A方承担。B方向A方提起的索赔金额为128万人民币。
当即,A方帐户中的120万存款余额就被冻结。
一审、二审A方均败诉。法院判决结果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A、B双方的供需协议、A方的发货单、B方付款单、B方商品发货单、B方遭外商索赔书,等等。都证明因为A方的产品质量问题给造成了B方的损失。
接下去,就等待A方不服判决提起的三审了。不知,这场官司的最后结果,A方依然是输还是赢??
lawyergao(高丙田)回复建议:
双方买卖或购销协议如书面无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和交货地点,也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据叶子跟帖陈述),本案案由又为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地和管辖的司法解释规定,本案管辖法院依法只能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A方一审答辩期间结合管辖事实情况,是否提出过管辖异议?
B方提供的外方索赔书这一关键诉讼证据,其证据来源情况,与本案事实的因果关系,双方诉讼过程质证情况如何?以及法院认证的程序和采纳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
外商的索赔书如是外商由国外直接传送或邮递给A方并由A方提交给法院的,对于这种“国外来源证据”,应有必要的认证程序,不可直接认定其证据效力;如无认证程序,又无相关佐证和其它证据证实外商的损失和B方已遭受索赔的事实,我国人民法院也可直接认定B方所提供的“外商索赔书”不具有证据效力。
另外B方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已赔付给外商巨额损失”?单凭一纸“外商索赔书并不能证明这个损失已经发生!
A、B双方的供需协议、A方的发货单、B方付款单、B方商品发货单,这些证据只是证明双方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证据,并非A方产品质量导致B方具体损失的直接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A方产品质量有问题,更不能证明“B方已遭受外商巨额索赔的事实”及其损失的数额!
产品质量问题一般应结合产品种类和性能使用等事实情况,同时结合质量异议约定期限和产品质量及其它实际情况来确定违约责任损失。
A方以质量为由索赔,依法应结合合同的质量违约损失计算方式和A方货物质量违约实际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应超过合同标的价款总额。B方还应提交所受损失的具体事实根据及相关联的证据,以及证明具体数额的证据,及其与A方所供货物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决既然已经生效,如不服,只能依法及时申请再审了。但这需要认真分析原审原告和被告的起诉书与答辩状,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并结合一,二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审理程序以及法律适用是否确实有问题来酌情考虑。另外,A一审如果针对B的起诉没及时依法反诉,申请再审的同时,只好就其50万的债权主张另案起诉了!
所咨询的事实和证据陈述情况不完整,暂时无法分析本案再审是否有把握。A称B欠50万货款,但B却以产品质量违约为由诉A“倒赔”128万!现在债权人A业已成为背负巨额债务的被执行人.咨询陈述的情况如属实,此判决着实的令人生疑!
也不排除外商有恶意谋取中国商家货物利益或与B方恶意串通,并伪造证据而损害或侵害A方利益的可能。如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合同索赔证据,并有非法占有A方财物的主观故意,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依法控告并请求查处,以追回损失;如有伪造民事诉讼证据的事实,可依法申请再审本案,并请求法院给予相应的民事诉讼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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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06-07-06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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