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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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担保案例
为“以贷还贷”担保 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 1999年2月10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数额为89万元,用途是进口机器设备,借款期限为一年。C公司作为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A公司到期如不能偿还贷款本息,C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该笔借款的用途是偿还旧贷款,即“以贷还贷”、“贷新还旧”。 A公司并未支取使用该笔贷款,而是由B银行通过内部做账直接扣还了A公司的前次贷款。对此,A公司在请求C公司担保时已明确说明。2000年2月10日,贷款到期后,A公司没有如期偿付贷款本息,B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归还借款本息,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主张:1999年2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不合法,A公司与B银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1、“以贷还贷',是否合法有效 2、为“以贷还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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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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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06-07-06 0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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