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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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香港罐头保险索赔案
案例: 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 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 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 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 新港后,WHHK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 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 回新港。WK外贸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 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 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分析: 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1)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 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 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 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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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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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06-07-06 0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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