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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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购销合同争议仲裁案
【提要】申请人(卖方)和被申请人(买方)签订了购销柴油合同,双方因付款问题发生争 议,申请人提请仲裁。仲裁庭查明,申请人依照合同全面履行了交货义务,而被申请人在收 到货物后已将货物转卖他人,也认为货物无任何问题,但在申请人多次给予宽限的情况下仍 拒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余额。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归还货款及利息的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公司根据申请人××艺林有限公 司(下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石油海事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于1996年11月29日签 订的96RLIS-3045号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于1997年6月3日受理了 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
深圳分会依照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地址,将仲裁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以国际特快专递 (EMS)寄送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指定仲裁员,也没有提交答辩书。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7年8月6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 处决定于1997年9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7年8月6日将仲裁庭组成及开 庭通知寄送给双方当事人。
1997年9月16日,仲裁庭在深圳分会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依时出庭,被申 请人没有出庭。依照仲裁规则第42条的规定,仲裁庭进行了缺席审理。申请人的代理人在庭 上口头提出了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庭后即1997年9月29日申请人书面提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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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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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06-07-06 0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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